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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市监处〔2019〕129号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2019-12-10 16:07

当事人:卢永嵩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     

法定代表负责经营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11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防城港海警局依法查处的P29918五菱牌面包车涉嫌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走私物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违法线索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桂P29918五菱牌面包车的车主是当事人本人的。2019年11月4日早上9时左右,“王哥”叫我到港口区沙潭江附近装载进口走私鸡爪。等到货物装好后“王哥”就叫当事人把车开走,只说往南宁方向行驶,路上有人会电话联系他,具体运到哪里他不清楚,运费1000元。当车出到港口区沙潭江附近被防城港海警局查扣。到现在没有获得运费。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当事人卢永嵩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相片等为证。

现查明:2019年11月4日早上9时左右,卢永嵩受人雇请,在港口区沙潭江附近装载进口走私鸡爪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卢永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卢永嵩的身份;卢永嵩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桂P29918五菱牌面包车的车主是卢永嵩本人。

2.防城港海警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证据相片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桂P29918五菱牌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用来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走私鸡爪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据相片1份,证明桂P29918五菱牌面包车是卢永嵩提供运输服务的工具的事实;  

4.本局对当事人卢永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卢永嵩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走私鸡爪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

2019年11月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市监处告〔2019〕129 号)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当场书面签署放弃陈诉、申辩权利,无其它意见。

 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防城港市分行金花茶支行(户名:广西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帐号210757010930003336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欠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