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2019-12-10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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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防城港海警局依法查处的丰田牌普通轿车桂P97893涉嫌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走私物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违法线索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丰田牌普通轿车桂P97893的车主是黄世珍。黄世珍和吴福金是夫妻关系,黄世珍委托吴福金过来办理,有黄世珍的委托书。。2019年11月1日晚上23时,一个叫“田鸡” 的男子带吴福金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牛头村海边附近装的进口走私牛肉。等到货物装好后“田鸡”就叫吴福金把车开走,只说往江山方向行驶,路上有人会打电话给吴福金,具体运到哪里吴福金不清楚,只说不超过江山镇,“田鸡”承诺给吴福金运费200元。当车行驶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牛头村路口附近就被防城港海警局查扣。到现在没有获得运费。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案当事人吴福金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相片等为证。
现查明:2019年11月1日晚上23时,吴福金受人雇请,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牛头村海边附近装运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走私牛肉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吴福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吴福金的身份;黄世珍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丰田牌普通轿车桂P97893的车主是黄世珍本人。黄世珍委托书一份。
2.防城港海警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证据相片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丰田牌普通轿车桂P97893作为交通工具用来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走私牛肉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据相片1份,证明丰田牌普通轿车桂P97893是吴福金提供运输服务的工具的事实;
4.本局对当事人吴福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吴福金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走私牛肉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
2019年12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市监处告〔2019〕119 号)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当场书面签署放弃陈诉、申辩权利,无其它意见。
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防城港市分行金花茶支行(户名:广西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帐号210757010930003336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欠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